一、申办材料
(一)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二)5年以内的二手房交易过户缴纳契税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税种为契税)和缴纳契税同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或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
(三) 通过司法拍卖渠道获得住房的,需提供《执行裁定书》及缴款票据原件。
(四)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五)提取申请人的本人收款银行卡,应为工、建、农、中、交、招商、浦发、中信、民生、兴业、光大、邮储、洛阳农商、中原、郑州等15家银行的任一银行Ⅰ类账户储蓄卡。
(六)购买非我市区域以内商品住房,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及公积金缴费明细(户籍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应与购房所在地属同一行政区域内(市一级),公积金账户应为非销户状态且连续按月正常汇缴6个月以上)。
二、提取额度
(一)提取凭证 5 年有效期内只可提取 1 次,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实际付款金额(以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显示的最低购房价格为准);提取时间职工自主选择,且限契税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5年内提取。
(二)在不超过提取总额的前提下,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注:须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凭证,仍不能证明的由审批部门向有关部门函询验证。)
三、办理说明
(一)有公积金贷款需求的职工,在账户留足核定贷款额度所需金额后,可办理先提后贷。
(二)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配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自然担保且该贷款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及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已被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四)所购房屋性质必须为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自住住房:1.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用途为“自住住房”、“住宅”或包含“住房”、“住宅”的。2.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使用年限为70年的。
(五)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制式委托书,注明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事宜,委托书需由提取申请人单位加章,见附件)。
(六)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