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到“三无”白酒诉请十倍赔偿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购买的白酒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消费者诉请十倍赔偿
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来看宁乡市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6日,卢某在某酒类商行门店购买白酒四瓶,每瓶150元,卢某通过微信支付了600元。
该白酒为密封状态,瓶身为绿色,瓶身无标签标明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码、生产日期和执行标准等信息。卢某购买白酒后,经朋友提醒该酒系“三无”产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卢某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酒类商行退还购物款6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6000元。
法院判决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某酒类商行向卢某出售的案涉白酒属于预包装食品,在瓶身上应当有标签标明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经当庭查看白酒实物及市监部门现场调查,案涉白酒没有标签标明任何信息,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某酒类商行作为食品销售者,明知案涉白酒没有标签标明有关食品信息仍进行销售,属于明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然销售,故法院对卢某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购买案涉无标签白酒4瓶,要求某酒类商行退款6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酒类商行退还卢某卢某货款600元,并支付赔偿金6000元。
目前该案已生效。
TIPS法官提醒
案涉商品白酒属于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销售未标注必要信息的预包装酒类,可能被认定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经营者负有对进货商品进行查验的义务,即使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仍可能构成“明知”,属于明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然销售的行为,消费者可依法主张退一赔十,经营者可能面临高额赔偿的风险。
因此,经营者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障生产经营的产品在质量、外包装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诚信生产经营,避免承担高额赔偿风险。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应当注意识别商品是否标注有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必要信息,避免购买不合格产品危害身体健康。
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 作者:郭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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