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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梯换新梯,所有业主都要平摊费用吗?法院判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3 12:16:00    

老旧小区更换电梯,属于建筑物附属设施改建、重建事项,一般来说需要业主代表大会或业委会进行组织推动,当小区没有业主代表大会和业委会时,业主该如何行使共有权呢?这不,广州一小区就因为旧电梯换新梯引发纠纷,自发组织更换电梯的业主最终将不愿交费的业主告上了法院。近日,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有了判决结果。

广州一小区于1999年交付使用,该小区共25层,192户住户共用2台电梯。电梯具备特种设备使用证明,维保单位为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曾于2021年8月出具《电梯保养统计损坏检查记录》反映:2台电梯存在主钢丝绳磨损、更换限速器不符合年审标、编码器故障记录脉冲误差曳引轮有磨损、电梯主机刹车鼓磨损老化待更换、变频器系统不稳定等问题,认为案涉电梯部分电子器配件老化、已达需要更换年限。

2021年起,陈某、刘某等多名业主自发组织小区业主集资更换电梯,并在公告栏、大堂电梯旁、小区大门等区域公示更换电梯方案、比价情况、分摊费用等资料。

更换电梯前,144户住户参与了表决,其中136户明确表示同意更换电梯,参与表决的住户专有部分面积占全部专有面积的75.7%。截至签订更换电梯合同前,共有159户业主已经支付了分摊费。随后,又有一些住户陆续补交了分摊费。目前,该小区的其中一台电梯已经更换完毕,经检验合格后,由已交费的业主实行刷卡使用。

因协商未果,陈某、刘某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9楼业主黎某、23楼业主黄某等未交费业主承担更换电梯分摊费用。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黎某、黄某等业主根据所住楼层的不同,支付4000余元至6000余元不等的更换电梯分摊费。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番禺法院经办法官黎碧云指出,本案中,陈某等人自发组织其他业主共同集资更换电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第七项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情形,根据该法律规定,业主在共同决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加以改建、行使业主共有权时,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双四分之三”的业主表决通过。该小区参与表决的住户专有部分面积占全部专有面积的75.7%,同意更换电梯的住户占参与表决住户的94.4%,表决过程及表决结果符合上述法定要求。

一般而言,业主作为建筑物内电梯设备的所有权人,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以更换电梯需要征询全体业主的意愿,并由物业或业委会发动全体业主进行投票表决。

然而,案涉小区由于没有业委会、也难以召开业主大会,陈某等人通过一对一、公告等形式征求楼栋全体业主意见,获得绝大多数业主的授权或同意,且以缴费的行为对该方案予以实际支持,已经履行公示程序,保障了大多数业主的知情权,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性要求。

此外,由于老旧小区楼栋更换电梯事宜牵涉利益主体众多,组织难度大,实施成本高,持续时间长,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而陈某等人作为案涉楼栋的业主,自愿组织其他业主共同自行更换老旧电梯,保障住户生命健康安全、便利生活出行,无疑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利他行为,具备合理性。

因此,对于陈某等人要求其他业主承担部分更换电梯分摊费的请求,于情合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邻里和睦、和谐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希望广大群众在遇到此类纠纷时,能够相互理解,友善解决邻里纠纷,让居民住有所居、居有所安。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番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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